南京博物館爭議追問:文物捐贈之后,知情權何在?
南京博物館在改變捐贈畫作用途,從館藏展示變?yōu)閯潛堋⒄{劑處置后,長期未告知捐贈方龐家,這一行為不僅引發(fā)了信任危機,更不符合慈善捐贈的誠信原則。
2025年,一幅估值8800萬元的疑似仇英《江南春》圖卷在北京拍賣市場短暫現身,將南京博物館與龐萊臣(晚清民國時“虛齋”藏品主人)家族的文物捐贈糾紛推向公眾視野。
這場橫跨半個多世紀的爭議,不僅牽扯出文物真?zhèn)舞b定、國有資產處置等多重謎團,更直指慈善捐贈的核心邏輯與原則:捐贈人將藏品捐獻給國家后,是否有權索回?博物館擅自改變捐贈畫作用途卻未告知捐贈方,是否存在程序違法與責任缺失?
這些問題的答案,藏在慈善捐贈的本質屬性、法律規(guī)定與行業(yè)規(guī)范之中。
明代畫家仇英《江南春》作品
公益初心與權利讓渡
慈善捐贈的本質,是捐贈人基于公益目的,自愿將個人財產轉移給受贈方,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。
作為晚清民國時期的收藏大家,龐萊臣“虛齋”藏品堪稱中國近現代私人收藏的巔峰。20世紀50年代,龐萊臣之孫龐增和代表家族向南京博物館一次性捐贈137幅書畫珍品。
從慈善捐贈的原則來看,此次捐贈滿足三大核心要件:其一,捐贈品經當時文物部門鑒定,具備明確的歷史與藝術價值;其二,捐贈目的具有純粹的公益性,龐家希望藏品能被妥善保管并公開展示;其三,捐贈合規(guī),博物館接收藏品完成國有資產登記,藏品成為社會公共資產。
然而,慈善捐贈中的權利讓渡并非絕對。根據慈善捐贈的核心邏輯,捐贈人放棄的是藏品的所有權,但并未喪失基于捐贈初衷產生的監(jiān)督權、知情權以及在受贈方嚴重違約時的救濟權。
深圳市奇域博物館發(fā)展服務中心創(chuàng)始人兼秘書長朱淑楨在接受《公益時報》記者采訪時強調,捐贈人捐東西給博物館,核心意愿就是讓大家看到、感受到這些文物的價值。如果博物館拿了藏品卻不做教育、不做展示,本身就違背了捐贈意愿。這種基于公益目的的約定,無論是書面明確還是默示形成,都構成了慈善捐贈關系的核心內容,受贈方必須嚴格遵守。
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、中國區(qū)董事會副主任王效鋒也認同這一觀點,他指出,捐贈意愿是捐贈關系成立與履行的核心依據,對捐贈財產的使用目的和方式具有關鍵性的約束力。在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前提下,捐贈人可通過明確表達的捐贈意愿(尤其在附義務捐贈中)要求受贈方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財產。
為確保捐贈意愿得以落實,他建議捐贈人與受贈方通過書面協(xié)議明確約定財產用途、管理方式及相關權利義務。即使未訂立書面協(xié)議,在解釋捐贈行為目的時,亦可結合捐贈背景、財產性質、社會共同認知等因素推斷其主要意圖,例如將私人收藏文物捐贈給國有博物館,通??赏贫ㄆ淠康脑谟谑刮奈镛D化為社會公共文化財產,通過博物館的收藏、研究、展示與教育功能實現其公共價值,并避免其再次進入私人流通領域。
盡管如此,捐贈關系的最終履行仍受法律法規(guī)、公序良俗以及受贈方執(zhí)行能力等多重因素影響,書面化、具體化的捐贈約定有助于減少爭議,保障捐贈目的的實現。
從行業(yè)慣例來看,文物捐贈的權利平衡還體現在藏品的歸屬與處置限制上。
朱淑楨指出,博物館作為職能單位,僅擁有對藏品的收藏、研究、展覽、教育職能,并不具備所有權,藏品始終屬于國有資產。即便博物館停辦,藏品也需由民政部門統(tǒng)籌移交其他合規(guī)博物館,絕不能歸個人或機構私自處置。
王效鋒補充道,所有權轉移后,藏品依法成為國有財產,其管理和處置行為因此納入公法規(guī)制范疇。這意味著,博物館作為受托管理單位,其相關工作人員若在藏品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貪污挪用等違法行為,將不僅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還可能依據《刑法》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規(guī)定,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責任。這種法律責任的復合性與嚴厲性,體現了國家對國有財產保護的強化,有助于形成更為系統(tǒng)的約束機制。
2018年6月29日,國家文物局關于公布《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》的決定
龐家是否有權要回畫作?
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與慈善捐贈的基本規(guī)則,捐贈完成后并非絕對不能要回,但需滿足嚴格的法定條件,核心在于受贈方是否嚴重違反義務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第六條第四款規(guī)定,公民、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,自交付之日起即屬于國家所有。這意味著,龐家在1959年完成藏品交付后,137幅書畫的所有權已正式轉移至國家,由南京博物館代為保管、行使相關職能。
朱淑楨在采訪中也提到類似的行業(yè)規(guī)則:“捐贈給博物館的東西,一旦完成接收,就變成了社會資產,不再屬于個人。即便博物館辦不下去了,藏品也會移交給民政部門,再由民政部門協(xié)調其他博物館接收,不可能再回到捐贈人手上。”
但捐贈完成后,是否一定不能撤回,也有法可依。根據相關法規(guī),處置無文物價值的藏品時,有約定從約定,無約定則應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;同時,處置國有單位資產(即使被認定為非文物)也需履行嚴格的報批手續(xù)。
記者查詢到,2018年6月29日國家文物局公布的《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六條明確,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接受捐贈的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,應當按照與捐贈人約定的協(xié)議辦理;無約定協(xié)議的,應當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。
第七條規(guī)定,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擬退出的館藏文物履行備案或審批程序,應將館藏文物的基本情況、退出理由、退出后的處置方案等進行不少于30個工作日的公示期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不過,王效鋒指出一個關鍵時間節(jié)點問題:該《暫行辦法》于2018年發(fā)布施行,而相關單位對爭議畫作進行鑒定并作流轉處置的行為發(fā)生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。根據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基本原則,該《暫行辦法》的具體規(guī)則不能直接適用于評價此前的行為。
然而,這并不意味著當時的處置行為必然完全正當。
行政機關及公共文化機構在管理國有資產時,即便在相關規(guī)定尚不完善的時期,其行為也應當遵循當時有效的基礎法律法規(guī),并符合管理職責所要求的審慎、合理及程序正當等基本原則。
具體到本案,南京博物館在長達數十年的時間里,既未將認定為“偽作”的結論正式告知捐贈人龐氏家族,也未就畫作的最終處置方式征求其意見,便單方面完成了劃撥或調劑。這一過程存在明顯的程序瑕疵,實質上侵害了捐贈人本應享有的知情權,也未能體現對捐贈關系應有的尊重。
王效鋒進一步分析認為,從現狀看,龐氏家族欲直接追回該畫作的原物,在法律上面臨較大困難。該畫作在上世紀90年代被以較低價格出售給個人藏家,后又于2025年在拍賣市場以“真跡”身份高價成交,其間已經歷了至少兩次物權流轉。若無法證明后續(xù)的買受人存在惡意串通等情形,基于物權法中的“善意取得”制度,則現任持有人的所有權受到法律保護。
但這并不意味著原管理單位無需承擔責任。若其存在未履行告知義務、處置過程不夠公開審慎等行為,構成管理過失,應對由此給捐贈人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具體責任形態(tài)(例如,是構成違反前期捐贈約定,還是屬于履職不當的行政或民事責任)則需要依據更多事實與證據予以界定。
1997年5月8日,被認定為贗品的《江南春》圖卷退出南京博物院館藏記錄(受訪者供圖)
未告知龐家畫作處置情況
南京博物館在改變捐贈畫作用途,從館藏展示變?yōu)閯潛堋⒄{劑處置后,長期未告知捐贈方龐家,這一行為不僅引發(fā)了信任危機,更不符合慈善捐贈的誠信原則。
有觀點認為,南京博物館存在混淆國有資產處置權與捐贈人知情權的認知誤區(qū),認為藏品所有權轉移后,博物館作為國家授權的保管單位,有權自行決定藏品的處置,無需告知原捐贈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等相關規(guī)定,博物館雖有權在法定范圍內對藏品進行管理,但這一權利的行使必須以尊重捐贈人知情權為前提。朱淑楨表示,“即便捐贈品被鑒定為贗品,也要公布出去,說明情況后再公開處理,這才是秉公辦理。”
慈善捐贈的本質是基于信任的公益合作,捐贈人將藏品捐獻國家后,仍有權知曉藏品的去向、保管狀況與處置情況,這既是對捐贈人公益行為的尊重,也是博物館公信力建設的基本要求。更重要的是,藏品作為國有資產,其處置過程本應公開透明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南京博物館單方面處置爭議畫作且不告知捐贈人,不僅侵犯了龐家的合法權益,也違背了國有資產處置的公開透明原則,難免讓人對其處置行為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產生疑問。
南京博物館稱爭議畫作經1961年、1964年兩次專家鑒定為偽作,但鑒定依據、流程等關鍵信息尚未完整披露;另外,拍賣市場出現的8600萬元高估值畫作,間接對偽作結論提出了挑戰(zhàn)。
在這種情況下,南京博物館未告知龐家處置情況,是否為了規(guī)避鑒定結論的合理性爭議,引發(fā)廣泛猜測。
朱淑楨表示,藏品是否為真跡暫不討論,但不告知捐贈人就擅自處置,無疑會讓捐贈人產生諸多不合理聯(lián)想。“若真為贗品,為何不敢公開告知后再公開處理?這種規(guī)避爭議的行為,不僅違背了慈善捐贈的誠信原則,更涉嫌侵犯捐贈人的異議權。捐贈人若知曉鑒定結論,完全有權提出異議,要求重新鑒定或參與處置決策。”
王效鋒也提出,此次事件中的一個核心爭議點,在于鑒定結論的前后反差——當初被博物館認定為“贗品”并作處置的畫作,如今卻在公開拍賣中被當作真跡并以高價成交。這種結果上的強烈反差,自然引發(fā)公眾對當年鑒定程序是否嚴謹、依據是否充分、處置是否審慎的合理關切。必須承認,在文物鑒定領域,不同時期的技術手段、學術觀點和市場認知可能存在差異,這也是客觀情況。但作為承擔公共文化保管職責的機構,其鑒定與處置行為是否履行了應有的專業(yè)責任和管理規(guī)范,是否符合當時通行的操作規(guī)程,已成為輿論和法律層面共同關注的焦點。
文物行業(yè)法條亟須完善
“現在的博物館存在重接收、輕管理的傾向,可能是南京博物館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深層原因。”朱淑楨認為,部分博物館將接收捐贈視為提升館藏規(guī)模的重要途徑,卻忽視了后續(xù)的管理責任,包括對捐贈人的信息反饋、藏品處置的程序規(guī)范等。
此外,我國文物捐贈領域的專門法律薄弱,也為這種行為提供了漏洞。
據了解,目前沒有專門的博物館法或文物捐贈法,律師處理相關糾紛只能找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這樣的相近依據。法律規(guī)范的缺失導致博物館的告知義務、處置程序等缺乏明確的剛性約束,部分博物館便趁機簡化流程,忽視捐贈人的合法權益。
王效鋒的執(zhí)業(yè)經歷也印證了這一點。他表示,在處理此類文物捐贈糾紛時,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規(guī)范,給糾紛解決帶來了一定難度。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博物館處置爭議畫作時,既無清晰的程序指引,也缺乏明確的責任界定,這也使得博物館的處置行為在當時的法律框架下難以被有效約束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(yè)捐贈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等相關規(guī)定,受贈人應當向捐贈人公開捐贈財產的使用、管理情況,接受捐贈人的監(jiān)督;對于捐贈財產的處置,若涉及捐贈人權益,必須事先征求捐贈人意見。
值得注意的是,目前江蘇省文旅廳已牽頭成立工作專班聯(lián)合調查處理,國家文物局也對相關舉報展開核實調查。